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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常 用 药 品 外 用 药: 红 药 水、 磺 酒、 火 烫 药 膏、 眼 药 水、 滴 鼻 液、 消 炎 粉、 清 凉 油 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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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 服 药: 退 热 片、 止 痛 片、 消 炎 片、 止 泻 药、 抗 生 素 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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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 用 材 料: 酒 精 棉 球、 绷 带、 胶 布、 体 温 计、 三 角 巾、 止 血 带、 剪 刀、 镊 子 等。 |
2. 食 品 干 粮 (面 包、 饼 干) 饮 用 水 (定 期 更 换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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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急 救 器 具 逃 生 绳、 钩 手 电 简 (火 柴、 蜡 烛) 半 导 体 收 音 机 床 单、 毛 巾、 口 罩、 塑 料 薄 膜 袋 (届 时 可 制 作 简 易 防 毒 器 材) 榔 头、 钳 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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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被 保 险 人 的 自 有 财 产: (一) 忘 怀 及 其 附 属 设 备 (含 租 赁) 和 室 内 装 修 材 料。 (二) 存 放 于 室 内 的 其 他 家 庭 财 产。 1. 衣 服、 床 上 用 品、 家 具、 用 具、 家 用 电 器、 文 化 娱 乐 用 品 及 其 他 生 活 资 料、2. 农 村 家 族 的 非 动 力 农 具、 工 具 和 已 收 获 的 农 产 品、 副 业 产 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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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 险 责 任: 一、 灾 害 损 失 险: 1. 火 灾、 爆 炸、 水 管 爆 裂。 2. 暴 风、 暴 雨、 雷 击、 冰 雹、 雪 灾、 洪 水、 海 啸、 破 坏 性 地 震、 地 面 突 然 塌 陷、 龙 券 风。 3 .空 中 运 行 物 体 的 坠 落, 以 及 外 界 建 筑 物 和 其 它 固 定 物 体 的 倒 塌。 4. 因 防 止 灾 害 蔓 延 或 因 施 救、 保 护 所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而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和 驻 付 的 合 理 费 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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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 险 费 率
险 种 | 家 庭 财 产 保 险( 一 年 期) | 家 庭 财 产 还 本 保 险( 十 年 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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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。灾 害 损 失 险 | 1 % | 10 % |
2。盗 窃 险 | 0。5% | 5 % |
3。附 加 险 | 2 % |
20 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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液 化 石 油 气 罐 保 险 保 险 对 象:凡 属 上 海 市 燃 气 管 理 处 发 证 同 意 使 用 固 定 装 置 的 液 化 石 油 气 罐 的 用 户 均 可 投 保。 保 险 责 任:由 于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及 他 人 的 财 产 损 失 和 人 身 伤 亡, 及 因 人 身 伤 残 而 支 付 的 医 疗 费 用, 保 险 公 司 负 赔 偿 责 任: |
1.因 使 用 液 化 石 油 气 罐 及 附 属 设 备 引 起 的 爆 炸 和 火 灾。 2.因 液 化 石 油 气 罐 的 液 化 气 渗 漏、 泄 气。 3.在 下 沉 调 换 液 化 石 油 气 罐 的 往 返 运 输 途 中 发 生 爆 炸 的 火 灾。 4.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, 被 保 险 人 为 了 减 少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, 减 轻 人 员 伤 亡 程 度, 而 采 取 的 施 救、 保 护 措 施 所 支 付 的 必 要 的、 合 理 的、 费 用 的 费 用, 保 险 公 司 负 责 赔 偿。 但 此 项 费 用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以 保 险 金 额 为 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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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 险 期 限: 一 年。 期 满 续 保, 另 办 手 续。 保 险 金 额 及 保 险 费: 保 险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 万 元 整, 年 保 险 费 为 人 民 币 4 元 整, 在 投 保 时 一 次 付 清。 |
长 寿 还 本 人 身 保 险 投 保 对 象: 凡 本 市 身 体 健 康, 能 下 沉 劳 动 和 生 活 的 居 民, 不 论 年 龄 大 小, 均 可 投 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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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 险 期 限: 自 保 险 单 生 效 之 日 起, 只 要 中 途 不 退 保, 终 身 有 效。 |
保 障 范 围: 1. 每 份 定 额 保 险 单 的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金 额 为 5000 元, 病 亡 保 险 金 额 为 500 元。 2.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致 残, 可 在 5000 元 范 围 内 获 得 全 部 或 部 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金。 无 论 某 一 年 度 赔 款 多 少, 下 一 保 险 年 度 自 动 恢 复 5000 元 的 保 险 金 额。 3.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事 故 身 亡 可 获 5000 元 保 险 金, 因 病 身 故 可 获 500 元 保 险 金, 同 时 归 还 受 益 人 全 部 本 金 100 元。 4. 被 保 险 人 购 买 多 份 保 险 单, 保 险 金 额 按 保 单 份 数 加 倍 累 计。 保 险 费 用: :每 份 100 元, 多 购 不 限。 被 保 险 人 中 途 退 保, 第 二 年 起 将 还 全 部 本 金 100 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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儿 童 保 险 投 保 条 件: 凡 本 市 21 ~ 50 周 岁 身 体 健 康 的 家 长 ( 投 保 人 ), 均 可 为 其 1 ~ 15 周 岁、 身 体 健 康 的 子 女 ( 被 保 险 人 ) 投 保。 保 险 期 限: 从 被 保 险 人 起 保 日 起 至 22 周 岁 保 险 期 满 日 止, 分 别 为 7 ~ 21 年。 |
保 障 范 围: 1.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造 成 伤 残, 可 以 根 据 不 同 缴 费 标 准 得 到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金。 2.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造 成 死 亡, 可 根 据 不 同 缴 费 标 准 得 到 2000 ~ 10000 元 的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金, 另 外 还 可 领 取 死 亡 退 保 金。 3. 被 保 险 人 因 疾 病 死 亡, 可 以 领 取 死 亡 退 保 金。 4. 在 保 险 期 限 内, 被 保 险 人 参 加 统 一 高 考, 被 全 日 制 高 等 院 校 录 取 为 本 (大 专) 科 生 的, 在 保 险 期 间, 每 年 可 根 据 不 同 的 缴 费 标 准 领 取 200 ~ 1000 元 的 保 险 教 育 金。 |
5. 被 保 险 人 到 22 周 岁 保 险 期 满 时, 可 按 规 定 邻 取 本 息 在 内 的 全 部 婚 嫁 金。 6. 在 保 险 期 限 内, 投 保 人 夫 妇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身 亡 或 自 保 险 生 效 之 日 起 2 足 年 后 因 疾 病 死 亡, 可 以 发 行 事 故 的 次 月 起 免 收 被 保 险 人 以 后 应 交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保 险 费, 上 述 1 ~ 5 项 的 保 险 责 任 仍 然 有 效。 保 险 费 用: 月 缴 费 10、 20、 30、 40、 50 元 五 种, 由 投 保 人 自 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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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生 平 安 人 身 保 险 投 保 对 象;凡16~50周岁, 身 体 健 康、 能 正 常 工 作 或 劳 动 的 人 均 可 投 保。 保 险 期 限: 自 保 险 证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并 领 取 保 险 金 时 止。 |
保 障 范 围: 1. 被 保 险 人 自 保 险 证 生 效 之 日 起 2 年 后, 因 疾 病 所 致 死 亡, 保 险 人 给 付 死 亡 保 险 金 全 数, 保 险 证 效 办 即 行 终 止。 2. 被 保 险 人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所 致 死 亡, 保 险 人 给 付 死 亡 保 险 金 全 部, 保 险 证 效 力 即 行 终 止。 3. 被 保 险 人 自 保 险 证 生 效 之 日 起 2 年 后, 因 疾 病 所 致 身 体 高 度 残 疾, 保 险 人 给 付 高 度 残 疾 保 险 金 全 数, 保 险 证 效 力 即 行 终 止。 4. 被 保 险 人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所 致 身 体 高 度 残 疾, 保 险 人给 付 高 度 残 疾 保 险 金 全 数,保 险 证 效 力 即 行 终 止。 5. 被 保 险 人 生 存 及 缴 费 至 60 周 岁 的 生 效 日 的 对 应 日 期 时, 保 险 人 给 付 生 存 保 险 金 全 数, 保 险 人 在 给 付 生 存 保 险金 后, 仍 承 担 上 述 1 ~ 4 项 的 保 险 责 任。 6.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领 取 生 存 保 险 金 之 前 发 生 上 述 1 ~ 4 项 保 险 事 故, 保 险 人 在 给 付 死 亡 保 险 金 或 高 度 残 疾 保 险 金 的 同 时, 返 还 所 缴 保 险 费 全 数。 保 险 费 用: 分 年 缴 600 元, 半 年 缴 300 元, 季 缴 150 元, 月 缴 50 元 四 种。 在 投 保 时 可 选 定 一 种, 中 途 不 可 任 意 变 更, 缴 费 至 被 保 险 人 60 周 岁 的 保 险 生 效 日 的 对 应 日 止。 |